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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健康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GH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为主体,同时吸纳健康教育、信息网络以及健康相关服务产业等机构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质量标准和服务体系,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品牌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带动学术发展;建立协会内外部沟   通机制,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推动广东健康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提高广东人民健康水平,为建设幸福广东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3号2F03房。本协会验资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来源于余泽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督促健康管理规范的实施,完善服务标注和质量标准。
  (二)建立并完善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发布健康管理统计信息。
    (三)  依法进行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的培训、审查、评定及专业认证。
  (四)开展面向行业的产品分析、推广,产业研究,积极开展健康管理领域的资讯研究,对健康产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健康管理工作会议,开展国内外专业研究和技术交流等产学研活动,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管理相关信息。
  (六)开展健康相关产业新项目、新技术的专业评估; 
  (七)制定行业标准,协助企业制订产业发展相关技术标准,扶植企业标准、推广企业标准、协助有条件的健康管理企业标准变为行业标准。
 (八)探讨本专业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和培训专业人员队伍。
 (九)协调本行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协会组织的关系,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健康产业协调发展。
 (十)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企业与政府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十一)举办行业信息交流、研讨、会展、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工作。
 (十二)组织业务咨询与专业培训、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品牌的宣传与展示等,提高本行业协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十三)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在相关部门登记的法人证书,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 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